新疆交建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新疆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資,設立新疆交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公司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黨總支委員會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公司要建立黨的工作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黨務工作人員,保障黨組織的工作經費。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法人定代表人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新疆交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總經理擔任

第三條   公司住所: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雅山中路222號7棟1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批發兼零售: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建筑材料生產及銷售,水泥、水泥制品、混凝土、加氣塊的生產及銷售,國際貨運代理,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倉儲服務,房屋租賃,物流信息服務,工程機械租賃,網上貿易代理,商務信息咨詢;銷售:鋼材,水泥,柴油【閉杯閃點≤60℃】,石腦油,煤焦油,工程機械及配件,五金交電,化工原料,石油制品,文化用品,辦公設備,電子產品(不含二手手機),網絡設備,保健食品,日用百貨,洗滌用品,服裝鞋帽,蔬菜,水果,鮮活水產品,機械設備,機電設備,電氣設備,節能環保設備,泵,閥門,防腐保溫材料,電線電纜,金屬材料,有色金屬,實驗室設備,空調,鍋爐,供熱、供水設備,交通管理用金屬標志及設備,玻璃增強纖維塑料制品,安防設備,電氣信號設備,焦炭(禁止設立銷售網點),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建筑材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200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第四章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姓名(名稱):新疆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0000712958321C)

出資額:人民幣2000萬元

出資方:新疆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出資總額2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

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時間:2014年4月15日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機構

 

第七條  本公司實行法人代表責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下設總經理、工會主席、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各一名。

第八條  本公司根據經營需要,下設綜合行政部、財務審計部、合同部、航空物流部、北疆片區、烏蘇工業園、市場開發部、人力資源部、南郊物流園、省外事業部、南疆片區、物流發展部、新疆交建森源建材有限公司等分支機構。

第九條  本公司實行以經濟目標責任制為核心的經濟管理制度。

 

第六章 黨總支委員會

 

第十條   公司設立黨總支委員會。黨總支委員會成員4名,設書記1名,紀律檢查委員1名,其他黨總支委員會成員2名。黨總支委員會書記原則上由董事長擔任。符合條件的黨總支委員會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總支委員會。同時,按規定設立紀檢組織。

第十一條   公司黨總支下設黨務辦公室,企業專職黨務工作人員1名。公司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5~1%左右比例安排,納入公司預算,從公司管理費用列支,確保黨組織有工作條件、有經費辦事。

第十二條   公司黨總支委員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相關黨內法規履行職責。

(一)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加強公司黨的建設,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公司的貫徹執行,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黨總支委員會、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上級黨委有關重要工作任務。

(二)黨總支委員會前置研究討論重大問題。落實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前置程序的要求,公司黨總支委員會支持股東會(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行使職權,保證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堅持民主集中制,加強集體領導,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動企業全面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高素質國有企業領導人員“20”字標準和民族地區干部“三個特別”政治標準。嚴格規范動議提名、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等程序,對董事會或總經理提名的人選進行醞釀并提出意見建議,或者向董事會、總經理推薦提名人選;會同董事會對擬任人選進行考察,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加強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培養造就高素質人才隊伍。

(四)承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黨內監督,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明政治紀律,領導、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領導、支持和保證紀委落實監督責任,建設廉潔企業。

(五)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統籌抓好基層黨的各項建設,推進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黨組織建設。保證黨組織全覆蓋,推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認真落實“三會一課”制度,重視發揮黨總支主體作用,推動黨建工作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圍繞生產經營創新工作載體、搭建活動平臺,把黨建工作成效轉化為企業發展活力。

(六)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領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企業文化建設,樹立報效國家、造福社會、服務人民、關愛職工的企業形象。

(七)圍繞企業生產經營中心開展工作,把提高企業效益、增強企業競爭實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作為企業黨組織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黨建工作與企業生產經營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同考核,動員組織廣大黨員和職工群眾凝心聚力完成本企業的中心任務。

(八)公司黨總支委員會帶頭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組織落實企業重大決策部署,做好企業重大決策實施的宣傳動員、解疑釋惑等工作,團結帶領全體黨員、職工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企業發展戰略目標和重大決策部署上來,推動企業改革發展。

(九)公司黨總支委員會建立公司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督查制度,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對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區黨總支委員會要求的做法,黨總支委員會要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得不到糾正的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十)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黨總支委員會決定本企業下列事項:

(一)黨建工作規劃和階段性工作計劃;

(二)黨總支委員會議事規則和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三)黨總支委員會內設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四)下一級黨組織的設立、調整及其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

(五)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動議、推薦、考察、任免方案和監督管理;

(六)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發展黨員事項;

(七)思想政治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群團工作事項;

(八)黨內重大專項活動方案及組織實施;

(九)違紀違規案件處理;

(十)其他應由黨總支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黨總支委員會研究審議、董事會和經理層決定本企業下列事項:

(一)企業章程和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二)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方針的提出、完善;

(三)企業重大投資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的提出、調整;

(四)企業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調整、所屬企業的設立撤銷;

(五)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方案、呆壞帳(損失類貸款)核銷方案的提出、修改;

(六)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任期和年度經營業績目標、聘期評價和薪酬激勵;

(七)擬提交有關會議討論或表決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方案的提出、落實;

(九)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環境損害事件、重大經濟損失問題相關責任人的處理;

(十)其他需要研究審議和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新疆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財務負責人以及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決定公司的對外擔保、捐贈事項;

(十二)決定公司的對外投資、融資事項;

(十三)決定單筆超過20萬元(含)全年累計超過100萬元(含)以上的固定資產購置;

(十四)其他因由股東決定的事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其中職工董事1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決定單筆不超過20萬元,全年累計不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購置;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股東賦予的其他職能。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應事先聽取公司黨總支委員會的意見。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須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參加方為有效。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未經股東批準不能對外做任何捐贈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為董事成員,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偨浝韺Χ聲撠?,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新疆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五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二十六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七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八條   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第三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對本公司及下屬公司財務實行委派制,財務人員任免需上報董事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 

第三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公司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應嚴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關于召開董事會的有關規定,認真、按時組織好董事會。

第三條  出席會議的人員包括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監事和總經理列席會議。

第四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六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前十天通知。

如有第五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七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和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條  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前三天以書面等形式告知公司是否參加會議。如本人不能參加,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會議。

第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

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可采取書面表決方式或舉手表決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三條  與會董事在對各個議題進行討論和表決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準則。

如果董事會的議題與董事存在關聯關系,該董事應回避討論與表決,董事會決議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對關聯事項的表決,須經除該關聯董事以外的其他參加會議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董事會會議記錄永久保存。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十六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上簽字并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十八條  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后實施。

 

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宗旨

為進一步規范本公司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促使監事和監事會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監事會應當在十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任何監事提議召開時;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監管部門的各種規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決議時;

(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在市場中造成惡劣影響時;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監管部門處罰;

(六)監管部門要求召開時;

(七)本《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定期會議的提案

在發出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的通知之前,監事會主席應當向全體監事征集會議提案,并至少用兩天的時間向公司員工征求意見。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見時,監事會主席應當說明監事會重在對公司規范運作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行為的監督而非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

第四條  臨時會議的提議程序

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向監事會主席提交經提議監事簽字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議監事的姓名;

(二)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提議監事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在監事會主席收到監事的書面提議后三日內,監事會主席應當發出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

監事會主席怠于發出會議通知的,提議監事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  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條  會議通知

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分別提前十日和五日將蓋有監事會印章的書面會議通知,通過直接送達、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體監事。非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并做相應記錄。

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口頭或者電話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第七條  會議通知的內容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四)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五)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會議的要求;

(六)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第八條  會議召開方式

監事會會議應當以現場方式召開。

緊急情況下,監事會會議可以通訊方式進行表決,但監事會召集人(會議主持人)應當向與會監事說明具體的緊急情況。在通訊表決時,監事應當將其對審議事項的書面意見和投票意向在簽字確認后傳真至監事會主席處。監事不應當只寫明投票意見而不表達其書面意見或者投票理由。

第九條  會議的召開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相關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會議導致無法滿足會議召開的最低人數要求的,其他監事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十條  會議審議程序

會議主持人應當提請與會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確的意見。

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監事的提議,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其他員工或者相關中介機構業務人員到會接受質詢。

第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書面等方式進行。

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

第十二條  會議錄音

召開監事會會議,可以視需要進行全程錄音。

第十三條  會議記錄

監事會主席應安排工作人員對現場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會議出席情況;

(五)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提案的表決意向;

(六)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數);

(七)與會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對于通訊方式召開的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參照上述規定,安排工作人員整理會議記錄。

第十四條  監事簽字

與會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和會議決議進行簽字確認。監事對會議記錄和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也可以發表公開聲明。

監事既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面說明或者向監管部門報告、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和會議決議的內容。

第十五條  決議公告

監事會決議公告事宜,由董事會秘書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決議的執行

監事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監事會決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在以后的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會議檔案的保存

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會議錄音資料、表決票、經與會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和會議決議、決議公告等,由監事會主席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監事會會議資料的保存期限為十年以上。

第十八條  附則

本規則由監事會制訂報股東大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本規則由本公司監事會解釋。

 

總經理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總經理的權責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高級管理層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第三條 總經理由董事會提名并聘任,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8、擬定并組織實施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方案或制度,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9、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 總經理受董事會及法定代表人委托,并在其授權范圍內,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事務,并向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及法定代表人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經營開支、對外投資、固定資產處置、資產抵押、銀行信貸及其他擔保事項,相關職能部門應提供相關資料,說明情況。 

第五條 超出權限范圍的事項,董事會或法定代表人可以書面形式向總經理授權;總經理可以書面形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各部門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授權。被授權人應將被授權事項的辦理過程和結果及時向授權人報告。 

第六條 依據董事會批準的中長期發展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總經理負責組織高級管理層召集有關部門擬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報董事會審批,由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總經理負責組織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董事會及法定代表人授權總經理批準選派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的委派、更換或推薦。 

第九條 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財務總監人選時,應附該人的簡歷。 

第十條 高級管理人員有行政或刑事違法、嚴重失職或不能勝任職務的情況時,總經理應提請董事會予以解聘。 

第十一條 總經理在制(擬)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 議事規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符合國家和江蘇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總經理制定公司有關安全保衛、安全生產、文件收發及檔案管理等規章時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使公司的管理標準化。 

第十三條 總經理關于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應有明確的議題并附有相應的說明文件、數據和其他參考資料。 

第十四條 報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層審批的文件,按文件審批程序,分工辦理。 

第十五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是公司高級管理層交流情況、研究工作、議定事項的工作會議。 

第十六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實行集體討論,統一決策的議事機制??偨浝磙k公會議對所議事項進行充分討論,力求一致,有意見分歧時,由總經理做出決定。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并在會議記錄中說明。 

第十七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由總經理主持,特殊情況下總經理可委托副總經理主持??偨浝磙k公會議出席人員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根據需要,經總經理同意,其他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至少召開二次。出席會議人員因故不能參加總經理工作會議的,應向總經理或主持會議的副總經理請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總經理辦公會議: 

1、總經理認為必要時; 

2、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議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時。 

第二十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務工作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偨浝磙k公會議議程及出席范圍經總經理審定后,一般應于會議前一天通知出席會議人員。 

第二十一條 需要提交總經理工作會議討論的議題,應于會議前一天向總經理辦公室申報,由綜合行政部請示總經理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條 重要議題討論材料須提前三天送達出席會議人員閱知。 

第二十三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議題包括: 

1、傳達國資委、集團公司以及上級部門的會議文件精神及決定、指示; 

2、傳達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3、制定和落實上級管理部門決定的措施,制定和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方案; 

4、公司經營管理和對外投資計劃方案; 

5、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6、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7、公司員工工資方案、獎懲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計劃; 

8、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9、《公司章程》規定的人員任免事項; 

10、涉及多個副總經理分管范圍的重要事項; 

11、聽取重要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述職報告; 

12、總經理認為需要研究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會議記錄由公司綜合行政部派專人負責,并妥善保管。會議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 

1、會別、會次、時間、地點; 

2、主持人,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3、會議的主要內容和決定事項。 

第二十五條 重要會議要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審定并決定是否印發及發放范圍。會議紀要應妥善保管存檔。 

凡是需要保密的會議材料,提供材料的部門要注明密級,會議結束后由綜合行政部負責收回。 

出席會議人員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應按照公司章程有關規定,根據董事會、監事會提出的要求,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并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性。 

第二十七條 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的內容分為定期業務報告和臨時業務報告。 

定期業務報告。定期業務報告包括季度業務報告、中期業務報告和年度業務報告,總經理應按時向董事會作定期業務報告,并將以上業務報告抄報公司監事會。 

臨時業務報告。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情況時,總經理應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向董事會或法定代表人做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新疆交建物流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董事長職責

工作概述: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重大經營事項決策人。

工作內容:

(1)主持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議,并負責上述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

(2)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經營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提名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職,并報董事會批準和備案。

(4)決定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報酬、待遇和支付方式井報董事會批準和備案。

(5)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的財務狀況。

(6)簽署批準調入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

(7)簽署對外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8)處理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權限范圍:

(9)對公司發展規劃、投資計劃、研發、經營有決策權。

(10)審定、修改、簽發公司發展規劃及生產、經營、銷售計劃的權力。

(11)組織機構設置和配置權。

(12)公司文件審批和否決權。

(13)各部門經費支出審批和否決權。

(14)下級管理人員的督導和考核權。

(15)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力。

(16)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總經理代理。

 

總經理職責

工作概述:

全面管理公司的生產經營,對公司經營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工作內容:

(1)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定期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組織對公司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等生產經營重大事項的討論、決策。

(2)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向董事會匯報公司發展狀況,向董事會提供重大發展計劃的可行性論證。

(3)制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并組織實施,審核公司投資項目計劃、管理方案和生產操作流程。

(4)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組織對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任命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5)擬定公司管理規章制度,推動管理規章制度的建設和完善。

(6)協調、激勵公司各個部門工作,推動公司各項事業的全面發展。

(7) 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權限范圍:

(17)對公司發展規劃、投資計劃、研發、經營有決策權。

(18)審定、修改、簽發公司發展規劃及生產、經營、銷售計劃的權力。

(19)組織機構設置和配置權。

(20)公司文件審批和否決權。

(21)各部門經費支出審批和否決權。

(22)下級管理人員的督導和考核權。

(23)董事會任命人員的任免建議權,董事會任命人員以外人員的任免權。

(24)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力。

 

黨總支書記職責

工作概述:

負責黨的方針政策在公司的貫徹執行,負責公司黨組織的建設和發展,協助總經理管理公司的行政事務和生產經營。

工作內容:

(1)貫徹上級黨委指示,開展公司黨總支的組織活動。開展公司的紀檢監察工作。

(2)建設公司下屬單位黨的基層支部,指導支部開展工作。

(3)組織開展黨的理論知識宣傳,開展公司黨建工作,組織培養、吸納先進員工入黨。

(4)參與公司發展重大決策的討論,監督公司重要經營活動的進行,保障公司建設的規范化發展。

(5)領導工會、青年團工作,指導開展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維護公司員工權益。

(6)負責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7)組織公司社會性活動,監督公司履行社會義務和責任。

(8)簽發公司黨總支文件,主持黨總支會議。

(9)董事會和經理辦公會議安排的其他職責。

權限范圍:

(1)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指導權。

(2)對分管部門和人員的考核權,對董事會任命或解聘以外人員有任免建議權。

(3)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議的其他授權。

 

工會主席、紀檢委員職責

工作概述:

負責工會方針政策在公司的貫徹執行,負責公司工會的建設和發展,協助總經理管理公司的行政事務和生產經營。

工作內容:

(1)在黨支部領導下,根據上級工會和公司黨政工作意見,結合工會工作要求,制訂年度工會計劃并帶領工會委員組織實施。

(2)帶領工會會員努力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公司黨政工作決定,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3)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動員廣大職工以主人翁的姿態參與公司的民主管理,做好工會的組織工作,定期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4)組織全體會員積極參加各類政治學習和業務活動,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國家政策,提高會員的政治素質。

(5)關心會員精神生活與文化生活,協助行政領導解決會員的實際困難。

(6)領導各委員小組開展工作,并檢查其工作情況,及時向黨政領導匯報工作,召集主持工會委員會議和領導貫徹工會委員會的決議。

(7)代表工會組織出席各種會議,并報據公司實際積極組織、完成上級工會布置的任務。

(8)完成上級工會和黨總支布置的其他工作。

權限范圍:

(9)負責黨的作風建設,經常對黨員進行黨規、黨法和黨紀教育,防止和糾正黨內不正之風。

(10)經常對黨員進行紀律監督,檢查黨員執行《準則》,遵守黨的紀律的狀況,對黨員違紀問題及時組織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11)負責受理黨員和群眾的來信來訪,黨員的申訴和控告,及時向支部和上級紀檢部門匯報,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

(12)考察了解受處分黨員改正錯誤的狀況,對他們進行有效的幫忙和教育工作。

 

副總經理職責

工作概述:

協助總經理管理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工作內容:

(1)參加公司經理辦公會議,參與重大發展規劃、投資計劃等生產經營重大事項的討論、決策。

(2)按照董事會、公司經理辦公會議的工作安排,分管公司有關部門、片區的相應業務。

(3)審定分管部門、片區的業務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目標管理辦法和績效考核制度。

(4)管理分管部門、片區的日常業務,協調分管人員的工作調度、激勵分管工作的進步發展。

(5)受董事會、經理辦公會議授權、委托,代表公司簽署文件和簽訂合同。

(6)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7)經理辦公會議安排的其他工作。

權限范圍:

(1)參與公司生產經營重大事項討論、決策的權力。

(2)對分管部門人員有指導權、考核權,對分管部門領導有任免建議權。

(3)董事會和經理辦公會議的其他授權。

 

財務總監職責

工作概述:

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及總體控制,完成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負責公司資金運作管理,負責籌集資金、資本運營,保證資金使用安全。

工作內容:

(1)統籌公司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內部審計、資金管理、資產管理等工作。

(2)參與制定公司年度總預算和季度預算調整,審核公司下屬單位預算,召集并主持公司預算分析和平衡會議。

(3)掌握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收入和資金變動情況,及時向公司領導提供財務信息。

(4)主持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工作流程,報批后監督執行情況。

(5)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保障公司合法經營,維護股東權益。

(6)負責資金的籌措、周轉和調度,以及流動資金的管理,審批從銀行提取的現金。

(7)審核公司財務計劃和財務報告、報表,參與公司投資行為、重要經營活動的決策和方案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的研究、審查。

(8)向公司下屬機構選派財務人員。

(9)組織財會人員的教育培訓。

(10)指導、監督公司財務人員的業務工作。

權限范圍:

(1)對公司財務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的權力。

(2)對公司各部門的經費支出有總體控制權。

(3)對公司各部門的財務狀況有檢查和考核權。

(4)對公司財務人員有檢查和考核權。

(5)對公司下屬部門和單位有財務人員選派權。

(6)對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費用有拒付的權力。

 

綜合行政部職責

工作概述:

根據公司黨總支和總經理授權,組織公司的黨建工作、處置黨總支和工會的日常事務;組織文檔管理、、資產管理、車輛管理、后勤服務等行政業務,保障公司業務正常運行。

工作內容:

(1)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執行上級黨委和公司黨總支的工作部署;組織公司黨建工作和黨組織生活,組織公司的時事政治學習。

(2)組織開展工會、共青團等群眾工作,落實企務公開工作,開展群眾性文體活動。

(3)籌辦、記錄黨政各類會議,組織公司各類集體活動。

(4)組織制定公司規章制度和文件擬寫、印發和收發、傳閱工作。組織檔案、文書和證章管理。

(5)組織員工保險、保健、福利、考勤等管理。

(6)組織固定資產的登記、造冊、歸檔及年終清理盤查等管理工作。組織公司機關車輛的使用、維護及成本考核工作。組織公司機關的物業管理。組織公司辦公用品的購買、維護及發放工作。

(7)組織公司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公司安全生產監察工作;組織公司的計劃生育工作。

(8)組織公司的員工績效考評和黨政系統的政績考評。

(9)負責公司對外接待和對外聯絡與協調工作。

(10)負責公司的宣傳和新聞工作。

(11)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權限范圍:

(1)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權。

(2)對其他部門的協調權

(3)對本部門人員的管理權、考核權。

(4)經理辦公會議的其他授權。

 

財務審計部職責

工作概述:

根據公司黨總支和總經理授權,處置公司財務工作,保障公司業務正常運行。

工作內容:

(1)負責制定公司財務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并貫徹執行《會計法》等國家財經法規。

(2)負責組織做好財務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并監督、檢查和評價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3)負責組織公司會計核算工作,真實、完整反映集團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并進行分析,提出改善建議。

(4)負責制定并嚴格執行資金管理制度,合理調配使用資金,監控資金的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5)負責對擬投資項目進行資金籌措、經濟效益預測等財務方面的可行性分析,作為公司決策參考。

(6)負責編制、審核公司月財務報表及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7)負責建立健全財務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安全與完整。

(8)負貴收集整理統計資料,制定和提供統計分析報告。

(9)負責做好審計工作,檢查、指導各子公司的財務工作,監督其財務運行并對其經營業績進行考核、評價。

(10)負責搞好部門建設,不斷改進內部控制等管理工作。

(11)負責對財務人員進行統一管理,做好財務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專業培訓工作,提高人員專業素質和部門工作績效。

(12)協助和支持其他部門的工作,保持部門之間良好的溝通。

(13)完成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權限范圍:

(1)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權。

(2)對其他部門的協調權

(3)對本部門人員的管理權、考核權。

(4)經理辦公會議的其他授權。

 

合同部職責

工作概述:

依據企業發展戰略,負責所有材料采購及銷售的賬目,按照每筆業務根據核算軟件,對所發生賬目逐一登記,核實所發生業務的數據準確性及所有單據的規范性,按月與財務對賬,保證各種賬目的清晰明了,隨時與業務溝通,確保每項業務的及時準確性,在公司業務中起到連接作用,保證了公司運營核算的三方監督,及時的提供經營數據,按月結轉采購、銷售成本,對后期決算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工作內容:

依據企業發展戰略要求

(1)按照企業核算成本工作的要求,對每筆審核無誤的業務單據,逐一進行賬目的處理。

(2)對每筆發生業務認真細致核對,保證進銷數量準確,做到賬實相符。

(3)對已進行賬務處理票據整理整齊,按照票據裝訂規定,統一裝訂。

(4)對材料的進銷成本進行按月結轉,統一出具材料的成本報表。

(5)出具材料的整體核算臺賬,對材料采購、銷售及毛利核算,定期出具材料經營成本臺賬,為后期經營提供可靠真實的依據。

(6)負責對各種經營核算的數據的提供。

權限范圍:

(1)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權。

(2)對其他部門的協調權

(3)對本部門人員的管理權、考核權。

(4)經理辦公會議的其他授權。

 

人力資源部職責

工作概述:

負責公司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的規劃與計劃、員工招聘、績效管理與考核、員工培訓、薪酬福利管理、員工勞動關系管理,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與監督。

工作內容:

(1)負責制定公司人力資源規劃和計劃;

(2)制定人力資源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推動執行;

(3)開展工作分析,建立、完善部門和崗位職責說明書;

(4)負責員工招聘管理工作,做好人員梯隊建設,并做好各部門人才儲備工作;

(5)組織績效考核管理工作;

(6)開展員工培訓,關注員工發展,做好人才的潛能開發、培養;

(7)負責薪酬福利管理工作;

(8)負責員工勞動關系管理;

(9)建立內外部溝通渠道和公共關系,協調處理勞動爭議,建立和諧的勞資關系;

(10)及時完成上級主管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權限范圍:

(1)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權。

(2)對其他部門的協調權

(3)對本部門人員的管理權、考核權。

(4)經理辦公會議的其他授權。

 

烏蘇工業園職責

工作概述:

主持油庫全面工作,負責油庫發展規劃工作;負責抓好油庫隊伍建設和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負責油庫進、銷、存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油庫業務運行工作,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業務指標;負責油庫HSE管理體系運行工作,切實抓好油庫的安全平穩運行。

工作內容:

(1)對油庫的生產全面負責,保證國家和上級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在油庫各班組的貫徹執行;

(2)負責建立和完善油庫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3)負責監督檢查油庫安全、計量、質量、數量、設備及工業衛生等管理工作。負責落實重大隱患整改,參與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4)負責組織推廣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油庫新技術的應用;

(5)負責油庫職工政治思想工作,維護、穩定生產秩序;

(6)負責完成上級安排的其它工作;

權限范圍:

(1)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權。

(2)對其他部門的協調權

(3)對本部門人員的管理權、考核權。

(4)經理辦公會議的其他授權。

 

南郊物流園職責

工作概述:

即“依據企業發展戰略對部門工作分為”負責園區日常管理即整體全盤工作。負責園區區招商,客戶維護,協調和客戶的各項費用收集工作。負責園區迎檢相關執法部門工作。

工作內容:

“依據企業發展戰略對部門工作分為”

(1)具體檢查、監督,各崗位日常經營及業務管理工作狀況,并使各崗位高效、有序、專業的運作和發展。培養和開發物流業管理人才。

(2)傳達上級文件或會議的行動決定,指定主要負責該方面工作的業務人員具體執行,其他員工配合,要求專項行動有專門安排、有執行計劃、有具體措施、有領導檢查、有按時回報、有經驗總結。

(3)組織重點工作的落實,指定業務員牽頭負責,其他員工配合,要求重點目標清晰,處置措施得當,工作成效明顯。

(4)擔任園區招商、協商、調解與入駐商戶有關業務對接工作,并代表公司與重大商務談判。

(5)參與政府職能部門、上級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會議、溝通、聯絡和關系的保持。

權限范圍:

(1)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權。

(2)對其他部門的協調權

(3)對本部門人員的管理權、考核權。

(4)經理辦公會議的其他授權。

 

業務部門職責

工作概述:

負責市場開發、市場調研、市場營銷、售后服務、資金回攏、隊伍建設、客戶管理,年度月度銷售計劃及實施方案,每月對最低庫存的評估。

工作內容:

(1)負責向所服務的工程項目提供鋼材、水泥、瀝青、油品、砂石料、礦粉、土工材料和木材材料。

(2)了解、掌握工程所需上述材料量,制定年度供應預算。

(3)制定本部門材料生產加工企業的年度生產計劃和成本核算報告。

(4)組織材料的生產加工人員、設備和場地,擬定生產管理制度和生產工藝流程,報請公司審批。

(5)擬定年度所需材料采購計劃。

(6)選擇、考查材料供應商,與供應商進行合同談判。

(7)經公司領導授權,簽訂材料采購合同。

(8)提供材料生產加工和采購費用預算,控制生產加工和采購成本。

(9)協調材料的生產加工、采購、提貨、運輸和送達等環節。

(10)保證材料按合同要求保質、保量的按時交付服務工程。

(11)負責材料供應款按合同約定及時回收公司。

(12)對下一年度工程總量進行調查,作出材料供應預測。

(13)開發與材料供應相關的業務。

(14)對管轄部門有管理、指導權。

(15)對材料供應發展規劃有建議權。

(16)對管轄部門部人員有考核權。

權限范圍:

(1)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權。

(2)對其他部門的協調權

(3)對本部門人員的管理權、考核權。

(4)經理辦公會議的其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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